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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课程内化于心外化于行——2023刑辩实务课程第四讲

产品介绍

  带领律师团队继续为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学生讲授《刑事辩护实务》课程,本堂课程由

  该课程为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和周泰律所联合打造的“双师同堂”实务精品课程,由刘计划、肖中华两位教授与王兆峰博士领衔的资深刑辩律师团队共同授课。

  本次课程从模拟法庭开始,在激烈精彩的控辩交锋结束后,王兆峰博士分享了他在办理此案时的心得和策略,通过具体案例总结出辩护相关规则,并向同学们传授了阅卷要领。

  本周我迎来了自己的第二次上场,不仅第一次担任了辩护人的角色,也尝试了新的辩位。这次案卷篇幅依旧不长,根据阅读言词证据,我们得知王大力缺乏对自己行为的违法性认识,因此想要运用合同相对性,再主张我方当事人没有实施保险诈骗罪的主观故意,构成无罪辩护。但我们也预料到这种辩护思路一定会受到控方激烈的驳斥,于是起到决定性作用的是,在言词证据之外的保险赔付资料等书证。保险领域专业相关知识复杂陌生,我们小组在初步阅卷时就着重关注了这部分证据,果然被我们得知了保险赔付时间线上的漏洞,从而又制定了“未遂+数额较大=无罪辩护”的策略,如此“进可攻退可守”,在辩护的逻辑上可以说较为严谨。此外在数额方面,我们小组可谓煞费苦心:为了将数额打下来,考虑了商业保险和社保赔付的“填补规则”和“双重赔付规则”,又提出了将医疗费扣除的合理怀疑;为了证明数额仅为较大,我们又从诸多司法解释和案例中寻找数额认定标准,最终形成了较为周全的论证思路。

  点评环节,王主任指出了一些常识性问题,如庭上一名被告人只能有两名辩护人;瑕疵证据也是违法证据,只是程度较轻;被告人供述称“如法庭认为我有罪,我认罪认罚”,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认罪认罚等。另外王主任也对我们在庭上的仪态表现提出建议,如一开始要不疾不徐、保持心态稳定,在关键的辩护意见要予以强调,声音洪亮,佐以手势,引起法官重视,在这一点上我感觉自己还有不小的提升空间。

  更加令人受益的是王主任对庭前阅卷准备的经验分享。面对浩如烟海的案卷,怎么样才可以短时间之内掌握案情,又能形成初步质证意见?王主任依次按照:综合性材料、程序性经过、当事人言词证据(被告人供述和受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等顺序娓娓道来。我越听越有熟悉之感,然后恍然这不就是律师为咱们提供的案卷材料中的排列顺序吗!原来律师们的苦心从提供案卷开始就早已体现,让我们在阅卷过程中就能悄然将阅卷顺序内化于心,少走了许多弯路。此外给我留下深刻印象的是,王主任提到在看具体的某一证据材料时,首先要看合法性,出现了程序性问题自然要向控方抛出,要求合理解释。而在我们本次模拟法庭经验中,实际因为实体方面准备充分,有些疏忽了对程序合法性的考察,今后也会注意在阅卷时有意识地优先考察合法性,再进行真实性、关联性的考察。

  课程已经过半,在两次经历中我切身感受到自己的成长,控辩双方都有各自的乐趣与挑战,意外的是两次都得到了各位律师的肯定,这当然令我欢欣鼓舞,同时我也决心要用更认真的态度对待这门课程,迎接下一次的上场机会。

  这是我在这个课堂中第二次走上模拟法庭,但却换了个角色,经历了从公诉人到辩护人的转换。这次准备的思路就不再是之前的编织严明证据网来证明被告人有罪,而是先寻找“破局之点”,即存在的不利于公诉人论证的点,然后再对现有的证据材料来排列组合,重新讲一个有利于原告的故事,使合议庭产生合理怀疑。

  经历了两个角色、不同视角,我最大的感受是在现行刑事诉讼程序中,一个称职的公诉人是要付出巨大的心血,我说这一点也并不是在否认刑辩律师的付出,而是想说刑事诉讼对公诉人的要求很高。我理想中公诉人,不仅要编织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证据,还需要对辩护人的破局之点以及新故事进行预判。由于起诉书的缘故,公诉人的思路已经体现在其中,这就降低了刑辩律师预判的范围和程度,虽然还需要预判公诉人的“发难”,但是针对该“发难”的准备则主要是巩固强化自己新故事的观点。公诉人脑中不仅要有属于公诉的那条证据链条,还要对辩护人的辩护链条进行模拟,而后面这一点无疑是建立在对整个案件具有极其深入的研究。所以在十分焦灼的庭审对抗之中,想要完成自己的论证,是需要付出更大的努力。

  第二个感受,则是很谢谢我的同伴,我其实非常享受在形成辩护思路时与他们之间观点的碰撞。有时候陷入自己的逻辑之中不能跳脱出来,这时就需要不同的观点来使自己看待问题更加的全面,也正是由于这样的碰撞,也使得我们的辩护思路逐渐地完善、在法庭上也有更好的表现。就这个案子而言,不仅有观点间的碰撞,更有价值观的展现。我们经过讨论得出的辩护的一个关键点是论证“成功公司收取垫资成本的合理性”,这时有个同学提出质疑,我们这样讲是不是就把无良企业压榨弱势职工的行为合理化了。我当时是这样回答的,作为一名无产阶级来说,我对成功公司的行为也是深恶痛觉的,但是这更多的可能是道德评价,而作为一名职业刑辩律师,我们的工作是使被告人获得正确的刑法评价,即使我们在道德上对被告人是持批判的态度。正是从这里,我逐渐体会到,刑辩律师要为嫌疑犯、被告人辩护,首先要过的是自己心理那关。

  本次课程是我第一次正式作为辩护人参加刑事辩护课程。经过上节课对于控辩视角下法庭辩论的讲解与本次课程案例的准备,我由衷感受到公诉人和辩护人在角色和策略上的差别。不同于公诉人“织网”建构一套严密的指控逻辑,辩护人所需要做的则是运用证据规则和法律和法规,指出其中引起合理怀疑之处。

  在本次模拟法庭的准备过程中,我们第一步就指控罪名的相关构成要件、事实进行确认,并在第一次讨论中确认了本案中的主要法律问题,如保险诈骗罪的主观要件、客观要件等。在这一基础上,我们对欺骗行为、认识错误、诈骗的故意等问题展开了详尽的检索,包括但不限于法律、司法解释、有关部门规章等一次资源与相关判例、学说等二次资源,并结合本案的案情对有利于我方的证据和不利于我方的证据进行归类梳理。

  同时,吸取上次模拟法庭的经验,我们对控辩攻防以及场上分工进行了安排。一方面,我们就所有法律问题进行讨论梳理,从而使大家对每个问题都有基本认识。另一方面,由于本案中我们的法律问题较为清晰,基于辩护人在法庭上的角色,我们就场上的主要观点论述进行了内部分工。如,一辩负责说明我方的主要辩点,阶梯式地作无罪和罪轻辩护;二辩负责就最有利于我方的构成要件展开论述;三辩则在有效回应公诉人问题的基础上,做一个让步,对量刑情节作出辩护;四辩则就量刑的具体适用展开,总结场上争议及我方论证思路。

  就我个人而言,本次模拟法庭很好地让我再度认识到“沉浸到具体领域”的重要性。在对量刑情节的辩护中,我深入到商法、社会法项下的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对有关问题进行考察,而这一点非常荣幸得到了王主任的认可。

  在案件点评的过程中,我再次被王主任的博学与经验所震撼。王主任提到,对案例的把握需要把握一定的次序,先综合性材料后程序性材料,先言词证据后书证,先头尾把握再逐个确认等,从而结合法律确认本案的基本辩护策略。我想,如果能将王主任所说的,内化于心,外化于行,将会大幅度的提升我们在案卷查阅方面的效率,从而能把更多的精力花在如何讲好故事上,这一点正是我在本次模拟法庭上最大的欠缺。我想,成为一名优秀的刑辩人,要求我们在具备过硬的专业能力之余,注重积累非法律的复合经验,培养高效的沟通技巧,从而讲好一个动人的故事。在刑事辩护实务的课程上,我很有幸能见证自己的点滴进步,逐渐向如王主任的优秀前辈靠拢,不负青春!

  本次刑辩课堂是对我有重要意义的一堂课。在这堂课上,我第一次作为辩护人坐在法庭的一侧,为我的当事人争取权利。辩方的任务是找到控方所搭建的故事框架中的薄弱环节,通过己方的论证来达到引起合理怀疑的程度。在我们的准备工作中,我深刻意识到精读案卷的重要性。我和其他组员通过多次阅读案卷逐步总结出可行的辩点,通过查询法条与案例对辩护思路进行搭建,最后再经过反复推演把辩护的逻辑加以精细化,我觉得这每一个步骤都不可或缺、都是难忘的经历。在进行论辩交锋时,我从同学们身上学到了许多有益的技巧;王兆峰律师对案件进行的点评更是极大地启发了我的思考、让我反思到我在准备这次案件中的局限。一堂刑辩课结束,我可谓收获满满。

  让我印象比较深刻的是王律师提到的用词严谨的问题。比如,控辩双方在法庭辩论时,对对方观点进行的是“认可”而非“认定”、是“回应”而非“回复”。再比如,有些措辞只能由辩方对控方提出质疑,而控方对辩方则不可以使用此类措辞。这些虽然是小细节,但是正是能体现一个法律人的专业性之所在,也要求我们在学习和使用上多加注意。

  同时,在王律师的讲解中,我也更加深入地了解到了这个案件背后的事实,比如保险公司、成功公司以及工伤职工之间的利益纠葛远比我想的复杂得多,这是我在读阅卷笔录时未曾想到、未深入思考过的蛛丝马迹。由此我体会到,证据的确能够“说话”,但不是所有阅读过证据卷的人都能够听到。一位优秀的刑事辩护律师绝不能止步于理解证据的表层含义,还应当能够观察入微,从细枝末节中对当事人的行为和想法做出一些合理推断,并且迅速判断在哪几个方面做进一步调查能够验证这些推断,从而把故事讲解得更加全面、透彻。

  求知若渴,虚心若愚。感谢周泰律师事务所和学院提供了这样宝贵的学习机会,我还期待继续在刑辩课堂上学习知识、锻炼自己!

  转眼课程过半,经历了几周的实战训练、技巧学习和课后复盘,我对于控辩双方的定位和法庭辩论的过程又有了更加深入的认识,第五次课周泰所的两位律师给我们讲授了许多刑事辩护技巧,获益匪浅,很希望可以运用到本周的辩论当中。

  此次我们组终于分到控方,想起律师们一直强调的“织网”,于是我们从最基本的犯罪构成要件切入,检索、分析、论证各个要件是否完整满足,从主体中的单位犯罪、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的认定,到主观方面的直接故意和如何认定金融诈骗类犯罪的“非法占有目的”;从客体涉及的法益,到客观方面“夸大损失的程度”的欺骗行为、诈骗类犯罪中最重要的“认识错误”等等,小组成员集思广益,从现有的案卷材料中寻找蛛丝马迹,设想辩方的攻击点,并进行有理有据的回应,试图将这张“网”编织得密不透风。

  课前两天,再次阅卷进行案情梳理拾遗补缺时,我猛地发现证据材料中受伤员工的“核赔日期”远远晚于“回访日期”,心下一惊,这岂不是佐证本案受害人保险公司可能在回访后明知成功企业存在“威胁”受伤员工返还部分赔款的情况下,依旧对其进行了理赔,那么保险诈骗罪构成要件中最重要的“受害人基于认识错误处分财物”这一关键要素的缺失,便会阻断犯罪因果关系,本案被告单位成功公司及实际控制人王大力便不构成保险诈骗罪,虽然辩方并未在场上提出此点,但在王主任最后评析过程中重点强调了此关键点。

  真正到了上场的时候,作为第二公诉人的我在听到辩护人发表的辩护词中并未针对本案罪与非罪进行质疑,而是在对定性问题无异议的情况下主要对“犯罪数额”以及“程序性问题”进行了攻击,我在场上紧张不已,因为我们课前准备时一直将重点放在研究实体问题,忽略了程序性问题,我并没有准备到相应的内容,但没时间多想,当即决定继续补强起诉意见并回应准备到的量刑情节问题,并在第二轮辩论中补充“非法证据”和“瑕疵证据”的区分标准,试图说明现有的在案证据具备证据能力或在做到合理解释后补正其能力。整场辩论下来,深感“织网”之难,百密一疏,也让我反思作为控方不应只将视线聚焦于实体问题,而应当兼顾实体与程序,对刑事诉讼程序有更加完整周密的考虑。

  本次课的表现有幸得到肖老师和王兆峰主任的认可,除却本身的口头表达能力和作为公诉人的角色沉浸感尚存在可圈可点之处,其实输出的内容依旧存在很大缺陷,希望在下一次课前准备更充分、回应更加沉着冷静、论述更加有理有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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